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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絡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yè)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jiān)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jiān)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y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jiān)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qū)和貧困地區(qū)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并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yè),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