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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稱:藥材的名稱包括中文名、漢語拼音、藥材拉丁名。
2.來源:包括原植(動)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學名、藥用部位、采收季節(jié)和產地加工等。礦物藥包括該礦物的類、族、礦石名或巖石名、主要成分及產地加工。
3.性狀:系指藥材的外形、大小、色澤、表面、質地、斷面、氣味等特征的描述。一般以完整的干燥藥材為主。
4.鑒別:包括經驗鑒別、顯微鑒別(組織、粉末、解離組織、或表面制片,顯微化學等鑒別特征)、理化鑒別(包括一般理化鑒別、色譜鑒別和光譜鑒別等)等,色譜鑒別應設對照品或對照藥材。
5.檢查:包括雜質、水分、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重金屬及有害元素、農藥殘留量、有關的毒性成分、偽品、主要藥用部位的比例等。
6.浸出物測定:包括水溶性、醇溶性及醚溶性浸出物。
7.含量測定:凡已知有效成分、毒性成分及能反映藥材內在質量的指標成分的,均應建立含量測定項目。
8.炮制:根據用藥需要進行炮制的品種,應制訂合理的加工炮制工藝,明確輔料用量和炮制品的質量要求。
9.性味與歸經。
10.功能與主治。
11.用法與用量。
12.注意:用藥注意事項。系指主要的禁忌和不良反應。
13.貯藏:藥材貯存與保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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