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5日公交車上一位老人突發(fā)病昏迷,因最近醫(yī)院距事發(fā)地僅一站地,市民催公交司機趕緊送醫(yī),但司機因“擔不起責任”堅持等120來處理,最后120救護車趕到時老人已死亡。事后,公交公司稱司機無責任,是按規(guī)定辦事。
事實上,如果面對一個處于昏迷狀態(tài),甚至有生命危險的病人,以“執(zhí)行公司制度”為由拒絕施救,就有“見死不救”之嫌。何況,制度之上還有道義。即便不是在公交車上發(fā)病,在征求車上乘客的意見下,公交車突遇路人病危時,也有立即停車施救的責任。因為生命至上,理應救人為先。
透視“公交公司有規(guī)定,無法運送病人”的解釋,其中隱含著的,更多的還是怕承擔相應的責任和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自私與冷漠。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但道德譴責越來越蒼白無力,法律上也無支持。相反,縱觀國外,通過刑法等加重對見死不救行為的懲戒并非個別。
《法國刑法典》規(guī)定:任何人對處于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采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jiān)禁并科50萬法郎罰金。“《意大利刑法典》也規(guī)定:”對氣息尚存、受傷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時通知官署者,處3個月以下徒刑或科12萬里拉以下罰金。“
如果單靠道德拯救已無能為力,不妨學習國外的優(yōu)秀經(jīng)驗,對之施以法律手段,懲治集體性冷漠,還人性與生命之美。此外,公交車司機見死不救當然可以批評,但是公交公司在人命關天的問題上,不予通融,甚至直言司機是按規(guī)定辦事“沒有責任”,難道就不應該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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